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6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張泰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4月11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56,40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96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400元自民國97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400元自民國97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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