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899號債權人立體我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陶淑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呂建宏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呂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他足以釋明呂建宏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聲請狀所載聲證1至
5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證3第一類謄本),並請釋明呂建宏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鎮區○○路○○號12樓」。經本院民國110年8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