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 趙瑞豐 訴訟代理人 林暉凱 追加被告 黃武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名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2日具狀追加黃武侯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黃武侯應與其他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10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
217頁)。惟因原告並未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本院已於
10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8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