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146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劉志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