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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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143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楊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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