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8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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