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490號債權人 徐春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如芳 、 游清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應係對公司為請求,請更正改以公司為債務人,並表明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二、更正票號0000000號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5年3月9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