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518號債權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 李垂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及釋明文件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李垂鵬」,且個人記事欄未有改名之記載,與聲請狀理由處所載代納稅義務人 李深淵 不同,是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具狀陳報並提出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依據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影本所載所示,本件係「李垂鵬」與「 賴淑媛 」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請具狀釋明與債權人林絹有何關係?並請提出相關事證影本,到院供查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