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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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13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聖君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聖君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7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巷○○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8年4月9日晚間7時45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上址住處執行拘提而查獲,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劉聖君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劉聖君業於108年8月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