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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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姵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70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無線耳機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賴姵臻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0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APPLE無線耳機1件,經送請鑑定結果,認係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70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之無線耳機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及附件、鑑定能力證明書、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5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825027S號函暨檢附用戶IP相關資料、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6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916026S號函、統一超商函覆電子郵件、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4日儲字第1090185647號函暨函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6頁至第31頁反面、第35頁至第42頁、第44頁至第54頁、第62頁),足認上開扣案仿冒「APPLE」商標之無線耳機1件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依上開規定,自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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