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415號聲請人 劉小萍 相對人 羅羽翎 關係人 彭百淳
羅羽筑
羅法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指定彭百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彭百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