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強森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強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被訴竊盜部分免訴。
事實
一、盧強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99年3月17日15時許起,至99年3月19日止,在苗栗縣○○鄉○○○道陵線下方山腰處,利用竹竿2支(未扣案)、鴿網1張、鐵籠1個(均在另案扣押中),架設捕鴿網具,先竊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 徐智文 等24人所有之放飛賽鴿後,再依賽鴿腳環上所載之編號及電話號碼,於附表所示聯繫時間,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聯繫被害人徐智文等人,對其等恫嚇稱:「你的鴿子被我網走了,如果未於附表所示交付贖款時間、地點,交付每隻鴿子之贖金新台幣(下同)2千元至3千元不等,就要殺掉鴿子」等語,致被害人等均心生畏懼,其中附表編號4、5、6、
7、8、10、11、12、13、15、16、17、18、19、21、22、23所示之被害人,均依約至附表所示交付贖款地點,盧強森再以電話指示被害人等,將附表所示之贖金收集後,交由隨機所攔下之計程車司機,由計程車司機依指示將贖金送往盧強森所指定之地點;至其餘附表編號1、2、3、9、14、
20、24所示之被害人部分,則因未支付贖金而未遂。嗣台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員警接獲報案後,於99年3月20日凌晨0時20分許,尾隨上開計程車司機,至桃園縣○○鄉○○路○○○巷口,待盧強森上前取款時,當場逮捕盧強森,並扣得贓款4萬5千2百元(已發還被害人)、贖款交易明細單1張、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所引之下列證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本院於審理中均一一踐行「告以要旨」程序,被告在知悉上開證據係審判外陳述之情形下,對於各該審判外之陳述均分別表示「沒有意見」,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其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而具適當性,是自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迭據被告盧強森於警詢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徐智文、 鐘宥烽 、 陳國濱 、 陳本容 、 張富昇 、 蕭文集 、 林建龍 、 邱炤樟 、 賴義文 、 張明文 、 鄭淑惠 、 張峻瑋 、 張國全 、 劉建忠 、 黃國豪 、 唐唯量 、 楊羨綜 、 盧素兒 、 林明裕 、 林達宏 、 洪煜模 、 陳世崇 、 簡志鈍 、 詹益致 等人警詢中指述賽鴿失竊及接獲恐嚇電話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被害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共26張、刑案現場照片12張、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記錄1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盧強森上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盧強森恐嚇取財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核被告盧強森於附表編號4、5、6、7、8、10、11、12、13、15、16、17、18、19、21、22、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於附表編號1、2、3、9、14、20、24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盧強森於附表編號1、2、3、9、14、20、24所為恐嚇取財並未得手,屬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盧強森所犯附表之罪,均犯意各別,每罪皆可獨立評價,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盧強森年富力壯,不思努力工作,賺取生活所需,反貪圖他人財物,在山區架設鴿網,捕獲中網之賽鴿後,再依賽鴿腳環上之電話號碼,以電話向被害人勒索贖金,犯罪手段相當惡劣,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被害人數眾多,犯罪情節不輕,理應重罰,惟念其犯後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主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另案扣押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雖經本院於99年度易字第
316號、第465號案件中,予以宣告沒收,惟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71號判決要旨參照),扣案之行動電話既係被告盧強森所有,供其恐嚇本案被害人犯罪所用之物,仍應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盧強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自99年3月17日15時許起,在苗栗縣苗栗市○○鄉○○○道陵線下方山腰處,架設捕鴿網具,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徐智文等24人所有之放飛賽鴿,因認被告盧強森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次按,「一網捕捉3人所有並持有之鴿子,係侵害3個財產監督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處。」司法院(71)廳刑一字第
647號函文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盧強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恐嚇取財之犯意,自民國99年3月17日15時許起,在苗栗縣苗栗市○○鄉○○○道陵線下方山腰處,架設捕鴿網具,竊取被害人 詹益財 、 賴能達 、 王旭升 、 連保欽 所有之放飛賽鴿,再依竊得賽鴿腳環上所載之編號及電話號碼,於99年3月19日,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0號)聯繫被害人等,恫稱:你的鴿子被我網走了,如果沒有於99年3月19日20時,拿2,000元至國道
3號南投交流道贖回鴿子,就要殺掉等語,致被害人等心生畏懼而依約至上址,被告盧強森再以電話指示被害人等將贖金收集後交由隨機所攔下之計程車司機,再由該計程車司機依指示將贖金共45,200元送往被告盧強森所指定之地點,嗣於99年3月20日0時20分許,警方獲報尾隨上開計程車司機前往桃園縣○○鄉○○路○○○巷口,待被告盧強森取款後,上前盤查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贖款45,200元、上揭門號之手機、被害鴿主交付贖款明細等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於99年5月31日以99年度易字第316號、第465號判決,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就2次恐嚇取財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就2次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確定,有上開判決正本1份在卷足憑。本案被告盧強森之竊盜犯行,與前案之竊盜犯行,有同種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竊盜犯行既經前案判刑確定,揆諸最高法院上開判例要旨,自應就本案竊盜部分諭知免訴之判決,以符法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聯繫時間│交付贖款時間│交付贖款地點│贖款金額│主文│├──┼───┼──────┼──────┼───────┼─────┼────────────┤│1│徐智文│99年3月18日│││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14時多許│││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2│鐘宥烽│99年3月18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21時多許││路中清交流道│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3│陳國濱│99年3月18日│99年3月18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22時多許│23時許│路中清交流道│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4│陳本容│99年3月18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2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22時多許│19時多許│路南投交流道│贖款3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5│張富昇│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1時多許│21時30分許│ 路豐原 交流道│贖款1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6│蕭文集│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3時許│20時許│路南投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7│林建龍│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4時多許│20時許│路南投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8│邱炤樟│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4時多許│21時許│路苗栗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9│賴義文│99年3月19日│││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14時多許│││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10│張明文│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5時許│20時許│路南投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11│鄭淑惠│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5時多許│20時許│路南投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12│張峻瑋│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2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5時許│20時許│路南投交流道│贖款4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13│張國全│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5時多許│20時許│路豐原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14│劉建忠│99年3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15時多許││路埤頭交流道│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15│黃國豪│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6時多許│20時許│路豐原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16│唐唯量│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6時許│20時許│路豐原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17│楊羨綜│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6時多許│20時許│路豐原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18│盧素兒│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3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6時多許│20時許│路南投交流道│贖款5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19│林明裕│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6時多許│20時許│路南投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20│林達宏│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16時許│20時許│路南投交流道│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21│洪煜模│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7時多許│20時許│路南投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22│陳世崇│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7時多許│20時許│路豐原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23│簡志鈍│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18時多許│20時許│路南投交流道│贖款2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24│詹益致│99年3月19日│99年3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隻│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21時30分許│22時許│路月眉交流道│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