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秩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78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郭世傑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2年12月5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9636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世傑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之彈簧刀壹把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12年12月2日晚上22時15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號(市民廣場)。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彈簧刀壹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彈簧刀1把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彈簧刀1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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