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劉銀 被告 葉振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奕帆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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