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告 胡志明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被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鄭翊秀 律師 陳鵬翔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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