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元俊具保人張佩玲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佩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佩玲因受刑人邱元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張佩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邱元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拘票影本一紙及拘提報告書影本一份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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