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敏瑄選任辯護人劉順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111年度苗金簡字第30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695號、第1935號、第2481號、第3157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108號、第5111號、第5542號、第5624號、第6237號、第6292號、第6502號;111年度偵字第4439號、第4461號、第4462號、第5048號;111年度偵字第6453號;111年度偵字第9265號;111年度偵字第10143號、第10280號;111年度偵字第10793號;112年度偵字第1835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6294號;112年度偵字第10241號;113年度偵字第3381號;113年度偵字第4096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亥○○主觀上可預見詐欺集團或其他不法人士經常蒐集且利用第三人金融帳戶作為犯罪使用,故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詳之人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可能用以遂行詐欺暨收受、提領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藉以掩飾或隱匿其來源及去向等情事,猶基於縱令此舉將協助他人實施詐欺、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但無從證明其知悉果有3人以上共同實施詐欺),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某時許,至址設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將其所有之渣打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功能及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後交與 彭昱鈞 ,再由彭昱鈞於同年10月某日,在苗栗縣大湖鄉廣二停車場旁巷子內,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行為者,容任該詐欺犯罪者使用該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復由詐欺犯罪者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先後依附表一所示時間暨詐騙方式,致附表一所示告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匯入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既遂,其後再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出一空,藉此隱匿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告訴(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訴由附表二報案資料對應之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簡上卷第177頁),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另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本院審理中坦承(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59頁至第260頁;本院簡上卷第176頁、第247頁),核與同案被告彭昱鈞於原審審理中所述、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告訴(被害)人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見本院金訴卷二第81頁至第91頁、第253頁至第261頁、其餘卷證出處詳附表二),並有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4096卷第93頁至第98頁)及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12年6月14日新增公布第15條之2(同年月16日施行)規定,增訂處罰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罪(第1、2項採行政裁處告誡先行,倘5年內再犯第1項或符合第3項規定則逕科予刑責),參酌該條立法目的係考量現行實務針對相類洗錢案件難以證明行為人主觀犯意,遂增訂本條加以截堵,性質上核屬新增獨立處罰「無故交付帳戶」規定,要非變更或取代原本可能成立之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犯行,則本件被告行為時該處罰規定尚未生效,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即無從另論以本罪,此部分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新舊法比較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就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且是否較有利於行為人非僅以「法定刑之輕重」為準,凡與罪刑有關、得出宣告刑之事項,均應綜合考量,依具體個案之適用情形而為認定。
㈡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相關條文歷經2次修正:
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規定,於同年月16日施行。
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至於第2條之洗錢定義及第14條一般洗錢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因有同條第3項「不得科以超過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規定,故亦不得超過詐欺罪之有期徒刑5年之刑度),以上均未修正。
⒉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即113年8月2日施行。
⑴113年8月2日修正前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被告本案幫助行為,該當113年8月2日修正前第2條第2款及修正後現行第2條第1款規定,均該當幫助洗錢行為。
⑵112年6月16日修正前、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因有同條第3項「不得科以超過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規定,故最高度刑亦不得超過詐欺罪之有期徒刑5年之刑度),嗣修正並調整條次移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被告本案幫助洗錢之財物並未達1億元,該當於幫助113年8月2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前、113年8月2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2月,依同條第3項規定所宣告之刑度最高不得超過5年,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1月,最高不得超過4年11月,113年8月2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6月,最高為5年,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3月,最高為4年11月。兩者比較結果,以112年6月16日修正前、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⑶另113年8月2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只須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可減輕其刑,相較於112年6月16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方得減輕其刑,及113年8月2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方得減輕其刑,其歷次修正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要件趨於嚴格,且被告僅於原審、本院審理中方自白本案全部犯行,自應以112年6月16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是以,綜合比較結果,本案就被告所幫助洗錢之法條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等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詐欺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人財物,並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五、另被告所為僅幫助詐欺犯罪者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罪,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又於原審、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罪,再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六、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至35所示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由本院併予審理。
肆、撤銷改判及科刑理由
一、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之罪證明確,並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為除幫助詐欺犯罪者向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人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以外,亦幫助該詐欺犯罪者向附表一編號32至35所示之人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上開部分乃檢察官於原審判決後始移送併辦,原審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而未及併予審理,容有未當,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此節,確屬有據,自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找辦理貸款,恣意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造成告訴(被害)人等蒙受財產損害並致詐欺犯罪者得以逃避查緝,助長犯罪風氣且破壞金流透明穩定,對交易安全及社會治安均有相當危害,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本案提供之帳戶數量為1個、被害人數35人、被害金額高逾約900萬元,造成之損害甚鉅;再衡酌被告於偵查中、原審第一次、第二次準備程序均否認犯行,迄至原審第三次準備程序始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犯行之態度,另考量被告迄今與各告訴(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之情形如附表一「調解是否成立及支付情形」欄所示,可見被告確有一定程度賠償、填補他人損害之意,與被告除本案外,未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務農,需要扶養約2歲之兒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查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因本案犯罪獲有犯罪利益,乃無從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又審酌被告並非居於主導詐欺、洗錢犯罪之地位,並未經手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即被害人等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或對該等財產曾取得支配占有或具有管理、處分權限,是尚難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其諭知沒收本案洗錢標的。此外,本案帳戶固經被告用以從事本案犯行,惟本案遭查獲後,該帳戶應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認無沒收之實益,其沒收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邱舒虹、呂宜臻、黃智勇、張文傑、莊佳瑋、 徐一修馮美珊 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實行時間及方式匯入帳戶(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匯款時間(匯入本案帳戶交易明細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轉匯帳戶(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匯款時間(帳戶交易明細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調解是否成立及支付情形1(起訴書犯罪事實㈠)天○○於110年9月5日晚間8時許,假冒「鈺婷」,並佯稱:可下載ETXAPP投資美金匯率轉取差價,如投資有賺錢就要和天○○外出遊玩等語,致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4日晚間8時6分許,40,000元 傅霆鎧 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5日上午9時28分許,150,000元否(被害人未到)2(起訴書犯罪事實㈡)申○○(提告)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許老師」,並佯稱:可下載虛擬環球客服APP,代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7分許,100,000元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6分許,200,000元否(被害人未到)3(起訴書犯罪事實㈢)宙○○(提告)於110年10月4日某時許,假冒「 黃子瑜 Kelly」、「軍官」、「黃子瑜」、「鑫盛吳俊翔」,並佯稱:因有與投信合作,可以報內線消息給宙○○,並可加入該群組之鑽石會員,在網站上操作買賣投資等語,致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許,150,000元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4分許,650,000元否(被害人未到)4(起訴書犯罪事實㈣)地○○(提告)於110年11月初某日,假冒「妮」,並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許,500,000元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4分許,650,000元是(見金訴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但未支付5(111偵4439、4461、4462、5048號併辦意旨書㈠)宇○○(提告)於110年9月24日晚間7時46分許,假冒「 林芷瑄 」,並佯稱:可加入「GR.環球資本股市理財頻道13」群組,並下載環球APP,依照群組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等語,致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7分許,500,000元乙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10分許,500,000元否(被害人未到)6(111偵4439、4461、4462、5048號併辦意旨書㈡)庚○○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許,假冒「 思瑤 」,並佯稱:可加入「鑫盛資產管理投信」網路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40分許,100,000元乙帳戶,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52分許,149,000元是(見金訴卷二第393頁至第394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7(111偵4439、4461、4462、5048號併辦意旨書㈢)戊○○(提告)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6分許,假冒「 陳毅 」,並佯稱:可加入「金牛國際博奕網站」投資獲利,又因戊○○帳戶被凍結,要繳交升級VIP會員始能獲利等語,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8分許,700,000元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6分許,898,000元是(見金訴卷二第397頁至第398頁),僅支付2期(1期6,000元)8(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未○○(提告)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 林書豪 」、「太陽城客服」,並佯稱:可進入香港太陽城博奕網站進行博奕下注獲利等語,致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24分許,250,000元乙帳戶,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許,250,000元否(被害人有調解意願,但未到)9(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玄○○於110年5月20日晚間8時許,假冒「簡單兼差每日撥薪」、「Jim 宋偉 」,並佯稱:可代為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2分許,30,000元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0分許,290,000元否(被害人無調解意願)10(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卯○○(提告)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 楊相佑 」,並佯稱:可投資ftmarket獲利等語,致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22日上午9時51分許,590,000元⑴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22日上午10時許,650,000元⑵乙帳戶,110年11月22日上午10時36分許,160,000元是(見金訴卷二第395頁至第396頁),僅支付2期(1期10,000元)11(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辰○○(提告)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 陳雅茹 」,並佯稱:可加入環球資本公司平台網站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4分許,100,000元⑵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5分許,100,000元⑶110年11月19日中午12時7分許,30,000元⑴乙帳戶,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18分許,300,000元⑵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19日中午12時19分許,330,000元否(金額意見不一致)12(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午○○(提告)於000年0月間某日,假冒「 林芊瑄 」,並佯稱:可加入環球資本集團網站進行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8分許,120,000元未轉出否(被害人未到)13(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壬○○(提告)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 陳建民 」,並佯稱:其有中彩金4000萬元,請壬○○代繳稅款,屆時將前往臺灣買房與壬○○結婚等語,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22分許,70,000元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10分許,120,000元是(見金訴卷二第387頁至第388頁),僅支付2期(1期10,000元)14(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黃○○(提告)於110年9月8日某時許,假冒「思瑤」,並佯稱:可加入鑫盛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40分許,80,000元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50分許,450,000元是(見金訴卷二第357頁至第358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15(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子○○(提告)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 陳茜兒 Alice」、「宏達經理」,並佯稱:可加入宏達資本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59分許,100,000元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100,000元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1分許,250,000元是(見金訴卷二第385頁至第386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16(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B○○(提告)於110年10月7日某時許,假冒「霏霏」,並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等語,致B○○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1分許,50,000元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50,000元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分許,200,000元否(被害人無調解意願)17(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乙○○於000年0月間某日,假冒「佳琪加好友」、「宏達資本客服- 陳曉爽 」,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3分許,50,000元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7分許,50,000元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分許,200,000元否(被害人未到)18(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酉○○(提告)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宏達- 趙正宏 」、「 汪思彤 」,並佯稱:可至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55分許,200,000元乙帳戶,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59分許,200,000元否(被害人未到)19(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辛○○(提告)於110年10月9日晚間8時2分許,假冒投顧助理,並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31分許,50,000元⑵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49分許,50,000元以下匯入乙帳戶:⑴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44分許,1,450,000元⑵110年11月18日上午11時56分許,50,000元是,僅支付2期(1期5,000元)20(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丁○○(提告)於110年11月1日某時許,假冒「思瑤」、「 王偉霆 」,並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3分許,50,000元⑵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5分許,50,000元乙帳戶,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18分許,300,000元否(被害人無調解意願)21(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E○○(提告)於110年10月19日某時許,假冒「思蕊」,並佯稱:可加入鑫盛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E○○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4分許,50,000元⑵110年11月22日,下午1時35分許,50,000元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分許,300,000元是(見金訴卷二第373頁至第374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22(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丙○○(提告)於110年9月10日某時許,假冒「珍珍」,並佯稱:可加入鑫盛投資平台網站購買股票投資金融商品獲利等語,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4分許,100,000元(註:交易明細上顯示「 賴冠豪 」)未轉出否(被害人未到)23(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G○○於110年10月28日某時許,假冒「林子鳶」、「MetaTrader開戶專員」,並佯稱:可下載投資MetaTrader5APP,進行投資黃金及外匯獲利等語,致G○○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55許,30,000元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7分許,250,000元是(見金訴卷二第391頁至第392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24(111偵6453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戌○○(提告)於110年5月7日某時許,假冒「蘇伊」,並佯稱:可購買USTD幣挖礦,並存入「幣安」程式內,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7分許,300,000元⑵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33分許,300,000元⑶110年11月20日,上午8時42分許,100,000元⑴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2分許,300,000元⑵乙帳戶,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36分許,1,180,000元⑶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20日,下午1時35分許,100,000元否(告訴人無和解意願)25(111偵9265號併辦意旨書)D○○(提告)於000年00月下旬某日,假冒「 李安琪 」,並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WinPlus為會員,投入保證金投資可獲利等語,致D○○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52分許,500,000元乙帳戶,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56分許,500,000元是(見金訴卷二第381頁至第382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26(111偵9299、9302號併辦意旨書㈠) 樊宸桉 (原名 樊耀元 ,提告)於110年10月20日某時許,假冒「MR.吳」,並佯稱:可加入CFD網站投資,其可代操作獲利,要匯款手續費才能提領獲利等語,致樊宸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2分許,15,000元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0分許,290,000元是(見金訴卷二第365頁至第366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27(111偵9299、9302號併辦意旨書㈡)癸○○(提告)於000年0月間某日,假冒「 林弘 」,並佯稱:下載KORBIT比特幣投資平台下單操作獲利,要領取獲利要繳納稅金、保證金等語,致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17日中午12時50分許,680,000元(註:交易明細上顯示「海力捷」)乙帳戶,110年11月17日中午12時54分許,730,000元否(被害人未到)28(111偵10143、10280號併辦意旨書㈠)F○○(提告)於110年11月16上午9時25分前某時許,假冒「李安琪」、「文翰」、「投信- 王永仲 」,並佯稱:可分享飆股資訊,將錢轉入投信帳戶將有賺取複利等語,致F○○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25分許,50,000元⑵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26分許,40,000元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50分許,450,000元否29(111偵10143、10280號併辦意旨書㈡)己○○(提告)於110年10月2日某時許,假冒「 張志安 」,並佯稱:可利用葡京娛樂彩票平台漏洞下單購買彩票獲利等語,致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8日上午9時40分許,50,000元乙帳戶,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52分許,430,000元否(被害人未到)30(111偵10793號併辦意旨書)A○○(提告)於110年7月31日晚間10時27分許,假冒「DarDar」,並佯稱:可在博奕平台儲值金錢完遊戲,透過平台漏洞賺錢等語,致A○○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15分許,50,000元⑵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21分許,50,000元乙帳戶,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52分許,430,000元否(被害人未到)31(112偵1835號併辦意旨書)C○○(提告)於000年00月下旬某日,假冒「妍希」,並佯稱:可下載ETXAPP投資金錢加倍獲利等語,致C○○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許,30,000元⑵110年11月4日,下午7時5分許,10,000元⑶110年11月4日,下午7時6分許,10,000元⑷110年11月4日,下午7時6分許,10,000元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11月5日上午9時28許,150,000元否32(112偵6294號併辦意旨書)甲○○(提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8分許,假冒「靈允兒」、「XM平台客服」,並佯稱:可至XM網站投資外匯,要提領獲利要繳納保證金等語,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9分許,50,000元⑵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51分許,50,000元⑶110年11月9日,上午6時54分許,50,000元⑷110年11月9日,上午6時56分許,10,000元⑴乙帳戶,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4分許,215,000元⑵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806-002&ZZZZ;0000000000076號帳戶,110年11月10日上午9時34分許,60,000元否(被害人歿)33(112偵10241號併辦意旨書)丑○○(提告)於110年11月初某日,假冒「missGuo」,並佯稱:可至介紹飆股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38分許,1,400,000元乙帳戶,110年11月8日上午9時44分許,1,400,000元否(被害人未到)34(113偵3381號併辦意旨書)巳○○(提告)於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許前某時,假冒王經理,並佯稱:可下載「鑫盛win+」投資型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甲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許,250,000元乙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6分許,319,000元否(被害人無調解意願)35(113偵4096號併辦意旨書)寅○○(提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33分許,假冒「 王雅芬 」、「 小鹿 」,並佯稱:可下載外匯平台註冊投資,需繳交營利百分之20才可以領回獲利等語,致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以下匯入甲帳戶:⑴110年11月16日下午12時24分許,100,000元⑵110年11月16日下午12時24分許,100,000元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33分許,300,000元否(被害人未到)附表二編號對應之犯罪事實警詢筆錄告訴人/被害人提出交易明細表影本、擷圖及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與不詳詐欺犯罪者之對話、通聯紀錄1附表一編號1天○○(見偵3157卷第11頁至第15頁)(見偵3157卷第35頁)✘(見偵3157卷第27頁至第33頁)2附表一編號2申○○(提告)(見偵2481卷第53頁至第57頁)(見偵2481卷第67頁)(見偵2481卷第63頁至第64頁、第73頁)✘3附表一編號3宙○○(提告)(見偵1935卷第33頁至第38頁)(見偵1935卷第53頁)(見偵1935卷第71頁、第77頁至第81頁)(見偵1935卷第54頁至第67頁)4附表一編號4地○○(提告)(見偵1695卷第26頁至第29頁)✘✘(見偵1695卷第32頁至第35頁)5附表一編號5宇○○(提告)(見偵5048卷第19頁至第21頁)(見偵5048卷第23頁)(見偵5048卷第25頁至第35頁)✘6附表一編號6庚○○(見偵4439卷第13頁至第14頁)(見偵4439卷第31頁)✘✘7附表一編號7戊○○(提告)(見偵4461卷第19頁至第21頁)(見偵4461卷第35頁)(見偵4461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45頁至第47頁)(見偵4461卷第37頁至第39頁)8附表一編號8未○○(提告)(見恆警偵信卷第67頁至第69頁)(見恆警偵信卷第89頁)(見恆警偵信卷第71頁、第78頁至第82頁)(見恆警偵信卷第90頁至第141頁)9附表一編號9玄○○(見偵5111卷第11頁至第13頁)(見偵5111卷第頁至第頁)(見偵5111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1頁)(見偵5111卷第頁至第頁)10附表一編號10卯○○(提告)(見新北警中刑卷第1頁至第2頁)(見新北警中刑卷第7頁)(見新北警中刑卷第3頁、第27頁至第28頁、第33頁、第46頁)(見新北警中刑卷第20頁至第26頁)11附表一編號11辰○○(提告)(見雲警港偵卷第2頁至第8頁)(見雲警港偵卷第14頁)(見雲警港偵卷第9頁至第12頁、第30頁至第31頁)(見雲警港偵卷第22頁至第25頁)12附表一編號12午○○(提告)(見雲警港偵卷第2頁至第8頁)(見雲警港偵卷第45頁)(見雲警港偵卷第42頁至第44頁、第46頁至第47頁)✘13附表一編號13壬○○(提告)(見嘉中警偵卷第1頁至第2頁)(見嘉中警偵卷第55頁)(見嘉中警偵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22頁、第38至第41頁)(見嘉中警偵卷第49頁至第50頁)14附表一編號14黃○○(提告)(見偵6292卷第15頁至第21頁)(見偵6292卷第63頁)(見偵6292卷第23頁、第27頁至第29頁、第33頁第45頁、第69頁)(見偵6292卷第59頁至第61頁)15附表一編號15子○○(提告)(見偵6502卷第29頁至第32頁)(見偵6502卷第46頁)(見偵6502卷第29頁至第32頁)(見偵6502卷第51頁至第50頁)16附表一編號16B○○(提告)(見湖警偵卷一第59頁至第69頁)(見湖警偵卷一第479頁)(見湖警偵卷一第185頁至第186頁、同卷二第頁至第205頁、第223頁、第275頁、第285頁至第287頁)(見湖警偵卷三第485頁至第541頁、第547頁至第585頁)17附表一編號17乙○○(見湖警偵卷一第91頁至第92頁)(見湖警偵卷三第589頁、第598頁)(見湖警偵卷一第187頁、同卷二第207頁、第225頁、第299頁)(見湖警偵卷三第595頁至第597頁)18附表一編號18酉○○(提告)(見湖警偵卷一第93頁至第94頁)(見湖警偵卷四第601頁、第頁)(見湖警偵卷一第189頁、同卷二第209頁、第227頁、第313頁至第323頁)(見湖警偵卷四第603頁至第628頁、第632至第652頁、第661至第662頁)19附表一編號19辛○○(提告)(見湖警偵卷一第95頁至第96頁)✘(見湖警偵卷一第191頁至第192頁、同卷二第211頁、第337頁至第339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9至第391頁)(見湖警偵卷四第頁至第頁)20附表一編號20丁○○(提告)(見湖警偵卷一第103頁至第104頁)(見湖警偵卷四第671頁至第675頁)(見湖警偵卷一第197頁至第198頁、同卷二第頁至第215頁、第231頁、同卷三第403頁、第407頁)(見湖警偵卷四第677頁至第第757頁)21附表一編號21E○○(提告)(見湖警偵卷一第105頁至第106頁)(見湖警偵卷四第759頁)(見湖警偵卷一第199頁至第200頁、同卷二第頁至第217頁、第233頁、同卷三第411至第415頁)(見湖警偵卷四第760頁至第761頁)22附表一編號22丙○○(提告)(見湖警偵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見湖警偵卷二第201頁至第202頁、同卷二第頁至第219頁、第235頁、同卷三第447頁)✘23附表一編號23G○○(見湖警偵卷一第53頁至第55頁)(見湖警偵卷三第471頁、第473頁)(見湖警偵卷一第183頁至第184頁、同卷二第頁至第203頁、第243頁、第247頁)(見湖警偵卷三第461頁至第469頁)24附表一編號24戌○○(提告)(見湖警偵卷一第97頁至第101頁)(見湖警偵卷四第663頁至第第666頁)(見湖警偵卷一第193頁至第195頁、同卷二第頁至第213頁、第221頁第229頁、第395頁至第397頁)(見湖警偵卷四第667頁)25附表一編號25D○○(提告)(見偵9265卷第19頁至第21頁)(見偵9265卷第81頁)(見偵9265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63頁至第73頁)✘26附表一編號26樊宸桉(原名樊耀元,提告)(見偵9299卷第29頁至第33頁)(見偵9299卷第35頁至第36頁)(見偵9299卷第37頁、第40頁、第44頁至第45頁)(見偵9299卷第46頁至第59頁)27附表一編號27癸○○(提告)(見偵9302卷第21頁至第27頁)(見偵9302卷第45頁)(見偵9302卷第41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83頁至第85頁)✘28附表一編號28F○○(提告)(見他506卷第121頁至第125頁)(見他5823卷第30頁)✘(見他506卷第11頁至第43頁、第137頁至第224頁)29附表一編號29己○○(提告)(見偵10280卷第27頁至第39頁)(見偵10280卷第136頁)(見偵10280卷第43頁至第49頁、第63頁、第105至第113頁)(見偵10280卷第140頁至第144頁)30附表一編號30A○○(提告)(見偵10793卷第33頁至第34頁)(見偵10793卷第63頁至第64頁)(見偵10793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53頁)(見偵10793卷第61頁至第63頁)31附表一編號31C○○(提告)(見偵1835卷第21頁至第23頁)(見偵1835卷第31頁、第32頁)(見偵1835卷第43頁至第47頁)(見偵1835卷第25頁至第28頁)32附表一編號32甲○○(提告)(見偵2863卷第35頁至第41頁)✘(見偵2863卷第49頁至第53頁)(見偵2863卷第55頁至第59頁)33附表一編號33丑○○(提告)(見偵10241卷第21頁至第22頁)(見偵10241卷第43頁)(見偵10241卷第23頁至第27頁、第55頁至第57頁)✘34附表一編號34巳○○(提告)(見偵3387卷第61頁至第63頁)(見偵3387卷第118頁)(見偵3387卷第77頁、第95頁、第103頁至第63頁、第125頁至第130頁)(見偵3387卷第121頁至第123頁)35附表一編號35寅○○(提告)(見偵4096卷第39頁至第41頁)(見偵4096卷第43頁、第47頁)(見偵4096卷第53頁至第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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