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劉正偉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劉正偉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