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建國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雅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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