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朱秋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4,2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9,282元整,自起息日93年5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55,408元整,及其中本金13,615元整自起息日109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609,560元整,及其中本金152,400元整自起息日109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5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朱秋旭於90年11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04,25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秋旭│自民國93年5│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20│││39,282││月6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月1日起│││├──┼───┼─────┼──────┼──────┼───────┤│002│新臺幣│朱秋旭│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13,615││月13日起│││││元│││││├──┼───┼─────┼──────┼──────┼───────┤│003│新臺幣│朱秋旭│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8│││152,40││月18日起││.5│││0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