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 鄭林素 鐘相 對人即債務人 陳國偉 債務人 陳吳美慧
陳月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國偉、陳吳美慧、陳月雪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5日向第三人 葉于哲 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7月5日,並由債務人陳國偉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4月29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訂金錢借貸契約、清償日期108年7月5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第三人葉于哲對於債務人之上開債權。嗣第三人葉于哲於民國110年5月1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債務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北區錦村2111,14410000分之103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3364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3層五層:80.55合計:80.55陽台:10.97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6共有部分:錦村段13419建號,面積:2,07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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