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黃士一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劉慈萱┌──────────────────────────────────────────────────────────────┐│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黃士一│105年9月30日│381,321元│0000000│││2│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