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8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丁潮宏 即丁如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