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甲○○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
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5年1月23日│93年1月底至同年3月底││││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420號│93年度偵字第1201號│├─┬──────┼──────────┼──────────┤││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埔刑簡字第75號│95年度台上字第3228號││實│││││審├──────┼──────────┼──────────┤││判決日期│95.03.31│95.06.09│├─┼──────┼──────────┼──────────┤││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埔刑簡字第75號│95年度台上字第32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4.20│95.06.09│├─┴──────┼──────────┼──────────┤││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911號│95年度執字第1342號│││││└────────┴──────────┴──────────┘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