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清標
陳冠云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金環 、 黃淑卿 、 林怡伶 、 林芳如 、 蔡玉華 、 吳嘉祥 、 葉美靈 、 蔡沛錡 、 蔡孟軒 、 葉曾春玉 、 周林秋麗 、 周添進 、 周子峰 、 周子洧 、 林中興 、 林中男 、 袁麗明 、 林秋花 、 高麗美 、 邱周惠 捐、 郭慶輝 、 邱聖珠 、 黃天霖 、 黃茜如 、 周寶珍 、 唐瑞和 、 唐瑞治 、 李順達 、 李富強 、 李淑芬 、 吳帖 、 唐娟華 、 施俊男 、 陳泰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李清標、陳冠云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金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按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計算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又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依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109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上訴人李清標、陳冠云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2851萬4647元、2848萬5573元(詳如附表所示),2人係共同具狀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利益自應合併計算之,惟其中2848萬5573元部分第一審判決係命李清標、陳冠云連帶給付,該部分由李清標、陳冠云其中一人或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屬合法,故不予重複計算,是本件上訴人李清標、陳冠云之上訴利益核定為2851萬4647元(2851萬4647元+2848萬5573元-2848萬5573元=2851萬4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4464元。又因上訴人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第二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上訴人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如訴訟救助聲請遭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四、另查同案被告 傅榮顯 、 董健仁 、 賴淑惠 、 黃永芳 、 徐志源 亦就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並經本院裁定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就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與上述同案被告之一人或數人連帶給付部分,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繳納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宸維附表:
本院判決主文項次本院主文內容上訴人李清標上訴利益(新臺幣)上訴人陳冠云上訴利益(新臺幣)一被告 杉田 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 康錦鳳 、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329萬76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29萬769元329萬769元二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144萬369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44萬3692元144萬3692元三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28萬3077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8萬3077元28萬3077元四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金環】新臺幣【4萬246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萬2462元4萬2462元五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154萬829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54萬8290元154萬8290元六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5萬538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5萬5380元45萬5380元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3萬716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3萬7165元43萬7165元八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卿】新臺幣【43萬716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3萬7165元43萬7165元九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怡伶】新臺幣【36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6萬元36萬元十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芳如】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萬元4萬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136萬5409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36萬5409元136萬5409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97萬647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7萬6474元97萬6474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華】新臺幣【57萬926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7萬9264元57萬9264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嘉祥】新臺幣【15萬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5萬4000元15萬4000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21萬1438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1萬1438元21萬1438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92萬504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2萬5041元92萬5041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美靈】新臺幣【46萬252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6萬2521元46萬2521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錡】新臺幣【159萬288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59萬2889元159萬2889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沛錡】新臺幣【19萬911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9萬9111元19萬9111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蔡孟軒】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2萬元12萬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曾春玉】新臺幣【2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2萬元22萬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4萬7136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4萬7136元24萬7136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萬9074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萬9074元無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24萬229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4萬2290元24萬2290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林秋麗】新臺幣【37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7萬5000元37萬5000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67萬4917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7萬4917元67萬4917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56萬243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6萬2431元56萬2431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添進】新臺幣【281萬215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81萬2152元281萬2152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峰】新臺幣【5萬6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萬6000元5萬6000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峰】新臺幣【3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萬5000元3萬5000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洧】新臺幣【24萬6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4萬6500元24萬6500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子洧】新臺幣【49萬3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9萬3000元49萬3000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中興、林中男】新臺幣【23萬8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3萬8500元23萬8500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袁麗明】新臺幣【4萬2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萬2500元4萬2500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秋花】新臺幣【2萬4118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萬4118元2萬4118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秋花】新臺幣【5萬788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萬7882元5萬7882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高麗美】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5萬元35萬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 邱周惠捐 】新臺幣【11萬6471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1萬6471元11萬6471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周惠捐】新臺幣【4萬8529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萬8529元4萬8529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慶輝】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0萬元30萬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邱聖珠】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萬元10萬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天霖】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萬元5萬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黃茜如】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0萬元20萬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寶珍】新臺幣【23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3萬元23萬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瑞和】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0萬元20萬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瑞治】新臺幣【21萬6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1萬6500元21萬6500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順達】新臺幣【36萬654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6萬6545元36萬6545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黃永芳康錦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順達】新臺幣【64萬1455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4萬1455元64萬1455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富強】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0萬元100萬元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淑芬】新臺幣【86萬55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6萬5500元86萬5500元五一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帖】新臺幣【18萬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8萬5000元18萬5000元五二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唐娟華】新臺幣【46萬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6萬4000元46萬4000元五三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賴淑惠、傅榮顯、康錦鳳、黃永芳、董健仁、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施俊男】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0萬元40萬元五四被告杉田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康錦鳳、徐志源、陳冠云、李清標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泰村】新臺幣【15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50萬元150萬元備註:上訴人李清標上訴利益合計2851萬4647元,上訴人陳冠云上訴利益合計2848萬5573元,其中2848萬5573元為重複不併算,故2人上訴利益為2851萬46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