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1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振烘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936號、第9937號、第9938號、第9939號、第11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振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5至6所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附件證據清單編號6證據名稱欄補充「扣押物品照片」。
㈡附件附表編號4行竊方式及所竊物品欄第2至3行「百壽凱多SP
賞公仔」更正為「百獸凱多SP賞公仔」、第8至10行「 王翊 全放置娃娃機台上方之青雉腳踏車公仔、坐姿青雉公仔各1個」更正為「 王翊全 放置娃娃機台上方之青雉腳踏車公仔2個、坐姿青雉公仔1個」。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徐振烘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㈡又被告就附表編號2所示先後竊取告訴人 方一海 、 陳寬洲 之財
物;附表編號4所示先後竊取告訴人 劉明德 、 楊聖章 、王翊全之財物,各係基於同一竊盜犯罪計畫所為,且同編號之犯罪時間密接、地點同一,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同編號各應評價為一行為,始屬合理,是被告就附表編號2係以一行為竊取告訴人方一海、陳寬洲之財物、就附表編號4係以一行為竊取告訴人劉明德、楊聖章、王翊全之財物,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情節較重之竊盜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前開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附表編號1至5所示他人財物,並持所竊得洗衣儲值卡消費進而詐得附表編號6所示免予給付對價之利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均應非難;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本案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又附表編號5所示竊得洗衣儲值卡1張業經合法發還被害人 鄭衣岑 領回,有被害人鄭衣岑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警五卷第14頁反面),此部分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包含因其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部分,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及獲得不法利益之價值、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6之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上開犯罪情節,就有期徒刑部分、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均諭知如
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行竊得之公仔、就附表編號6所示
犯行詐得免予給付對價之利益,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隨同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洗衣儲值卡1張,已發還被害
人鄭衣岑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附件附表編號1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大型GK公仔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件附表編號2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凱多龍公仔壹個、赤犬公仔壹個、香吉士公仔壹個、 馬可 公仔壹個、 魯夫 公仔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附件附表編號3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青雉腳踏車公仔參個、香吉士公仔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附件附表編號4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百獸凱多SP賞公仔壹個、青雉腳踏車公仔參個、戰車喬巴公仔壹個、坐姿青雉公仔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徐振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日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自助洗衣店內,徒手竊取鄭衣岑放置在店內藍色手提袋中之洗衣儲值卡1張得手。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徐振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不法利益之犯意,於111年2月4日22時30分至23時8分許,在附表編號5所示洗衣店內,持竊得之洗衣儲值卡付款操作洗衣機及烘衣機,以此不正之方法獲得免費洗衣烘衣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新臺幣220元。徐振烘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財產上不法利益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936號111年度偵字第9937號111年度偵字第9938號111年度偵字第9939號111年度偵字第11418號被告徐振烘(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振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附表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所有之物;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日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自助洗衣店內,徒手竊取鄭衣岑放置在店內藍色手提袋中之洗衣儲值卡1張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不法利益之犯意,於同月4日22時30分至23時8分許,在上址洗衣店內,持竊得之該洗衣儲值卡操作洗衣機及烘衣機,使機器陷於錯誤,誤認徐振烘為有權使用儲值卡之人,以此不正之方法獲得免費洗衣烘衣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案經 張峻翔 、方一海、陳寬洲、 耿揚 、劉明德、楊聖章、王翊全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徐振烘於警詢之供述被告徐振烘坦承全部犯行。2證人即告訴人張峻翔警詢之證述、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證明附表編號1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方一海、陳寬洲警詢之證述、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證明附表編號2之事實。4證人即告訴人耿揚警詢之證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證明附表編號3之事實。5證人即告訴人劉明德、楊聖章、王翊全警詢之證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證明附表編號4之事實6證人鄭衣岑、 胡順輝 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證明被告竊取鄭衣岑之儲值卡後,用於獲得免費洗衣烘衣不法利益之事實。
二、被告徐振烘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犯罪事實欄一後段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嫌。被告所犯前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檢察官林芝君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行竊方式及所竊物品1民國111年1月18日4時39分許高雄市○○區○○街00號艾斯夾娃娃機店被告徐振烘先變裝穿著女性衣物及假髮後,徒手竊取張峻翔放置娃娃機台上方之大型GK公仔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約12,000元)。2111年1月18日4時56分至5時許高雄市○○區○○○路00號八德樂樂屋夾娃娃機店被告穿著女性衣物及假髮,徒手竊取方一海放置娃娃機台上方之凱多龍公仔、赤犬公仔、香吉士公仔各1個(價值約9,000元)及陳寬洲放置娃娃機台上方之馬可公仔、魯夫公仔各1個(價值約2,900元)。3111年1月21日11時43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神豪夾娃娃機店被告徒手竊取耿揚放置娃娃機台上方之青雉腳踏車公仔3個、香吉士公仔1個(價值約15,000元)。4111年2月1日5時35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尋夢娃寶世界中華館夾娃娃機店被告徒手竊取劉明德放置娃娃機台上方之百壽凱多SP賞公仔1個(價值約30,000元)、楊聖章放置娃娃機台上方之青雉腳踏車公仔、戰車喬巴公仔各1個(價值約6,000元)及王翊全放置娃娃機台上方之青雉腳踏車公仔、坐姿青雉公仔各1個(價值約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