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審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鈞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74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因車禍受傷,目前復健中,無法正常言語、智力退化,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條規定停止審判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74號案件審理中,經本院定106年8月7日審理,被告以上開理由聲請停止審判,然查,被告雖然在106年
4月25日因頭部外傷、身體多處挫傷,經救護車送至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急診,但是,到院時意識清醒、活力良好,且被告於106年5月3日就不告而別,自行離院,離院前活力良好,雖有頭痛,但可在病房及醫院附近走動,意識清楚等情,有該醫院106年8月18日函文暨所附被告之病歷可證,則被告顯然並沒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