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6號原告 黃振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婕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