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97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9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及第67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97號聲請人 黃暖春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及第67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46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
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經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及第671號裁定,以聲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為不受理裁定,已牴觸憲法,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之主張,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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