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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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64號原告 毛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元,依前揭說明,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627元【計算式:6,940×2/3=4,626.6(元以下四捨五入)】,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313元(計算式:6,940-4,627-1,000=1,3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