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002號債權人 吳立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扈克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為何?若有誤載併請更正。(依退票理單所載,發票人似為寶祥牙醫診所;並提出該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