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08號聲請人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譯陞 即競威汽車商行、 彭競緯 、 甘惠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彭譯陞即競威汽車商行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