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北簡字第35985號給付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判費貳仟肆佰玖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