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林銀妹 被告 林宏昌
林錫鴻 邱寧鴻 李忠諭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