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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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源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零 伍肆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895號被告賴佳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淨重0.2066),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8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此經本院核閱該署107年度緩字第701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確查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白色粉末3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2054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06年12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是聲請人前開聲請,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