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聲請人 謝語心 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 盧秋鵬 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又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成年子女。㈣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㈤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民法第10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失蹤人盧秋鵬皆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共有人,因失蹤人盧秋鵬多年行蹤不明,亦查無失蹤人盧秋鵬之設籍資料,為分割共有物事宜,實有選任財產管理人之必要,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失蹤人盧秋鵬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失蹤人盧秋鵬(民前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號)已於民國69年4月8日死亡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人工登記簿及總登記簿謄本、盧秋鵬之歷次戶籍資料,此有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5日 楊地登 字第1090013505號函、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24日北市松戶資字第1096012361號函等在卷可稽,足見並無聲請人所指有陷於生死不明之失蹤狀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