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69號原告 鍾俊賓 被告 劉沈香 上列被告劉沈香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字第5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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