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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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瑪勒孚樂芙.瑪瓦里即 諟勒垡樂 .蔴旮旮菉灣債務人伊箖.潞垡郳耀債務人 布卡 .蔴旮旮菉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諟勒垡樂.蔴旮旮菉灣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伊箖.潞垡郳耀、布卡.蔴旮旮菉灣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9年7月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361,251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二)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0.9%)「加年率1﹪」固定(1.9%)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債權人於民國110年1月4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61,251元│109年7月1日起至│0.9%│109年8月2日起至│週年利率0.09%││││110年1月3日止││110年1月3日止││││├──────────┼──────┼──────────┼──────────────┤│││110年1月4日起至│1.9%│110年1月4日起至│週年利率0.19%││││清償日止││110年2月1日止││││││├──────────┼──────────────┤│││││110年2月2日起至│週年利率0.38%││││││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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