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104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佳君

被告 李冠宏 即童樂會充氣城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3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貴卿

附表:(民國/新臺幣)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息

(約定利率)

期間(民國)

67,325元

自111年5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6月1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1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