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104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佳君
被告 李冠宏 即童樂會充氣城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3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貴卿
附表:(民國/新臺幣)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息
(約定利率)
期間(民國)
67,325元
自111年5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6月1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1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