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12號原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被告 陳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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