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黃吳月雲 被告 韓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之土地,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497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7.63平方公尺之1/3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0元=288,
4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聲明第2項之主張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提出載有原告黃吳月雲為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