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38號聲請人 曾金葉 相對人 王柏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三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伍紙(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壹紙、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肆紙)合計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2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如主文所示定期存單面額合計新臺幣14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31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已調解成立,調解程序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調解筆錄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假處分執行及調解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