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劉政春 被告 連冠霖 即三義物流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