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3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明叡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又 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據交易明細查詢所載,民國94年7月4日及94年7月11日分別「催收收回」100元及118元,則此是否指債務人有於94年7月4日後還款?又94年8月26日「中心轉呆帳」之本金金額為53,515元,是請確認本件聲請本金、利息起算日之金額及日期,並提出計算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