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松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張清松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張清松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千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張清松自行繳納現金後,將具保人即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按(見執聲沒卷第6至7頁)。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8至11頁;本院卷第3至4頁),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2千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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