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郭芮彤 債務人 苗白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參萬伍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七計算之利息,另收取利息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㈡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壹仟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收取利息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貳拾陸元、違約金伍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