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 董新得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啟瑞
何靜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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