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楊宗勳
羅翊峰 住嘉義縣○○鄉○○村○○路00巷00號 鄧光邑
住嘉義縣○○鄉○○村○○街00巷00號居桃園市○○區○○00○00號(送達地被告 石佩涓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1年度金簡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