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石秋玲 律師被告MIKESRIANDRIYANI(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一一一年三月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再為轉拷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IKESRIANDRIYANI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庭後,向聲請人表示通譯 姚安妮 於開庭時並未將法官之問題及被告之陳述如實陳述,反而一直在過程中要被告認罪,為此請求本院交付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111年3月7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利被告確認、整理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7號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於110年10月18日、111年3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聲請理由為維護被告法律上之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等規定,上開交付之法庭開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再為轉拷或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