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小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小調字第7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理人 黃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家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表示請求終止調解等語,有本院民國105年2月2日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